您的位置:首页 > 国内项目
e万行动(孤儿助养)
旨在通过提供一定的补助帮助主要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孤儿改善生活和学习条件,并通过拓展训练、培训、心灵交流等活动关怀和推动他们的心灵成长和社会融入进程,使他们快乐健康成长。
募捐起止长期运行
项目详情

一、项目简介


据民政部201812月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现有孤儿32.2万余人(另有大量事实孤儿未纳入统计),其中由亲属照料的散居孤儿为24.5万人。由于这些孩子大多跟随年迈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母一起生活,他们不仅面临相对较低的经济收入所带来的生活、教育的沉重压力,还要承受因家庭中父母角色缺失所带来的身心健康等问题。

爱德基金会e万行动(孤儿助养)项目旨在通过提供一定的补助帮助主要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孤儿改善生活和学习条件,并通过拓展训练、培训、心灵交流等活动关怀和推动他们的心灵成长和社会融入进程,使他们快乐健康成长。

2002年,爱德基金会开始关注河南地区受艾滋病影响的孤儿,此后随着项目的发展,将资助对象的范畴逐步扩大到普通孤儿与事实孤儿,项目区域也拓展到全国370余县。

在项目发展之初,个人捐赠、企业捐赠是项目主要的来款渠道,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公益平台逐渐成为项目筹资的主要渠道。项目名为“e万行动”,是希望通过互联网渠道募集资金,资助1万名孤儿,并呼吁更多人关注孤儿群体,为他们点燃生活的希望。2007年爱德基金会与腾讯公益携手合作,并于次年在腾讯公益平台上线了第一个月捐项目,名称为“孤儿助养”。十多年来,该项目通过互联网公益平台筹款已超3亿元,目前每月约10余万人次,累计1500万人次公众参与捐赠,共同关注孤儿这一特殊群体。2017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规范慈善管理流程,民政部组织开发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本项目依法及时在本平台进行募捐方案备案(募捐方案备案编号:5332000050917103XBA17029),并按要求及时披露募捐进展情况。

除了从互联网公益平台募集资金外,项目也积极从社会公众个人、企业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渠道争取资金支持,开展了孤儿心灵关怀等方面工作,并曾获得2012年度民政部社会组织示范资金,专项支持孤儿、留守儿童等困境儿童心灵关怀和健康成长的活动。


二、实施内容


帮助农村地区6周岁以上的孤儿,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补助,使他们能和其他孩子一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关怀和照顾,快乐健康成长。

资助标准:小学及初中阶段,项目标准为2200元/年/人,中等职业学校、高中阶段2970元/年/人,中等职业学校4-5年级、大专、本科院校5500元/年/人。

资助标准.png


三、项目成果


e万行动项目开展20年以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积极筹集资金(腾讯月捐平台上的项目名称为“孤儿助养”),项目区域拓展到全国中西部地区的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388个县,累计5万多名学生受到了项目的帮助。项目受到了各地政府以及教育部门、受助家庭的好评。

2016年,“e万行动项目”荣获江苏省社会组织十佳公益服务项目;2017年,“e万行动项目”荣获凤凰网 行动者联盟年度公益项目;2018年,“e万行动项目”荣获江苏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奖,并被江苏省民政厅推荐参选第十届中华慈善奖。

e万行动强调孤儿的全人发展,除了经济资助之外,更关注孤儿的心理健康建设与社会融入,通过心灵成长计划等活动,完善孤儿社会化过程,帮助孩子们主动与家庭成员、同伴群体、学校、社区进行互动,促进相互间建立友善关系,让他们健康成长。

e万行动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为广大爱心人士提供了一个通道,让他们能够直接关怀那些需要帮助的孩子。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区的情况,寻求不同的合作伙伴,其中90%以上的合作伙伴为教育、民政等政府部门,也有少量民间组织等其他机构,整合了社会各界的资源,共同参与到孤儿救助这一活动中。


——————————————————————————————

爱德基金会“e万行动”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本项目的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区要求

申请人的学籍或户籍须在已实施和计划实施e万行动项目的区域内。

(二)家庭条件要求

1.   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2.   申请人满足下述情况之一:

(1)父母双亡;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再婚、服刑、失踪、重病、重残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义务和抚养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① 另一方再婚,未履行监护义务和抚养责任且与申请人不在同一行政村居住;

② 另一方被判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且申报日期距离刑满释放3年及以上;

③ 另一方失踪或丧失联系2年及以上;

④ 另一方重病,无力履行监护义务和抚养责任。重病标准详见附件一

⑤ 另一方重残。重残评定标准为经残联认定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级残疾和二级残疾,重残标准详见附件二

(3)父母双方仍在世,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再婚、服刑、失踪、重病或重残,但拒绝或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和抚养责任。其中父母双再婚、双失踪、双重病、双重残这四种情形,因存在较大项目风险,不符合资助条件,详见“申请人家庭要求表”。

(4)申请人与监护人为事实抚养(收养)关系,且监护人年龄均在50岁及以上。

家庭条件要求.jpg


(三)入学要求

申报本项目的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须入学接受全日制教育,就读情况符合以下条件:

1.   幼儿园、学前班;

2.   小学一至六年级、初中一至二年级;

3.   普通高中一年级至二年级;

4.   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一年级至二年级。

(四)其他要求

   1,未在福利院等机构接受集中供养;

2,未享受其它社会机构的长期救助(政府孤儿补助、低保等情况除外)。

 

附件一:重大疾病名录

  下列疾病符合e万行动项目重大疾病标准: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

13

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症—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精神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附件二:重残标准

根据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现将项目要求的一级残疾和二级残疾规定摘抄如下:

一、视力残疾

(一)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二、听力残疾

(一)一级听力残疾: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二)二级听力残疾: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三、言语残疾

(一)语言残疾一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二)言语残疾二级: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四、肢体残疾

(一)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五、精神残疾

(一)精神残疾一级: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二)精神残疾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